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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学生专业调整管理的补充规定

编辑:    发布时间:[2007/12/4]    浏览数:221    【收藏本页】  【打印文章

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专业调整管理,推动学分制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和制度化,经研究,在原有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,对学生专业调整作如下补充规定:

一、学生在校就读期间,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学生拥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;教务处负责对学生转专业行为进行管理,已办理过转专业的学生再次申请转换专业一律不予受理。

二、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,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,不再受理三年级学生转专业申请。

三、每年集中办理转专业两次,一年级新生转专业在开学后第一个月集中办理;取得学籍的在校生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办理。

四、学生转入新专业以后,所取得的公共课学分仍然有效;其余已经取得学分的非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;转入新专业后,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,所缺新专业的必修课、限选课必须补修,并按要求交纳相应的补修费,补修费的计算方法为:学分单价*课程学分=补修费。

五、教学系和学生要以对学生本人和学籍管理制度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、慎重对待学籍管理,妥善处理学生转换专业问题,杜绝学生随意转换专业。

六、本规定从2006级开始执行。
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

  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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