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实行学分制与弹性学制后,不再采用补考与留级制,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通过重修取得。
2、凡学生修习的课程因考试不及格或缺考未取得相应学分,必修课与实践性课程(环节)必须重修,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放弃该课,也可改选其它课程。
3、学生重修可以采取跟班听课、跟班免听、单独开班与个别辅导等方式。
4、必修课与实践课程重修由教务处统一规定重修方式及重修时间、班级,于开课前一周通知学生。
5、选修课重修由学生填写重修申请表,写明重修或改修课程名称、修习方式与时间,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送交系部集中报教务处,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第二周内通知学生。
6、在规定的年限内,必修课、限选课与任选课重修次数均不受限制。
7、未经批准自行择班、择课重修者,不能参加该课考试考核,也不能取得该课学分。
8、为便于学生重修,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学生报到时,向学生公布新学期教学进程和重修计划。
9、学生重修一般不单独安排考核,应随所在重修班级参加同一试卷、同一考场的考试考核。
10、重修实行收费制度,每学分收取一定的重修费用,学生应在重修前交纳完毕。
11、为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,调动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,拓宽学习渠道、开放学习空间;为满足部分学生尤其是学习能力较强、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能量的发挥和学习效率的提高,允许学生对某些课程自修或免修。
12、学生对某些课程自修,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(1)连续两学期获得三好学生称号;
(2)各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;
(3)某一方面有特长并获得相关证书或表彰;
(4)暂停学业无法随班学习;
(5)因重修造成课程冲突。
13、除德育课、体育课、实践性教学比例较大的课程外,其它课程均可申请自修。
14、学生每学期自修的课程一般不应超过两门。
15、学生自修应于相应课程开课前一周填写自修申请表,经辅导员(或班主任)签字同意后报系部,各系部审核汇总送教务处。教务处核准后应签署意见,于开课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与任课教师。
16、学生自修应写出自修笔记并参加考试考核,考试考核成绩及格以上或合格即可取得该课学分。
17、学生以参加自学考试、函授教育、远程教育等途径通过的有关课程,如其内容相当或高于本校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,学生出示有效的成绩证明并经有关课程教师认可、系部核准,学校应予承认并折算成相应学分,且该课程可以免修。
18、学生申请免修,应出示相应课程结业或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,并填写免修申请表,经辅导员(或班主任)签字后报系部,由各系部审核送教务处,教务处核准同意后办理手续且通知学生本人。
19、自修与免修的学生如到校外参加修习等活动应提出书面申请,经辅导员(或班主任)签字后报系部,系部审定送交教务处,教务处签署意见后通知学生本人,并做出相应安排。
20、学生在自修与免修期间如违反学校规定,经教育不改者,由教务处通知当事人终止其自修或免修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