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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导师工作条例

编辑:    发布时间:[2006/3/30]    浏览数:74    【收藏本页】  【打印文章

为了让学生全面理解学分制的有关规定,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、积极性,指导学生做好选课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,学校各系(部)应成立学分制导师小组。

⒈导师资格

(1)导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。

(2)导师必须熟悉专业教学,热心教育事业。

(3)导师必须具备献身教育教学改革的精神。

⒉导师职责

(1)导师要根据学生的基础、特长、爱好和专业的培养方向,制定学生培养计划,经系(部)审核、教务处批准后由导师具体组织实施。

(2)导师要与辅导员(或班主任)经常联系,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。

(3)导师要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,定期检查学生学习情况。

(4)导师可根据培养计划,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,对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,完成必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。

(5)经学生申请,导师同意,教务处审批,可申请加修其他年级、其他年级或其他专业的课程,加修课程原则上不与本班课程冲突,如有部分冲突,导师认为不影响该课程的学习,经系(部)批准也可加修,但必须完成作业、实践报告等,并参加考试和考查。

⒊导师聘任和考核

(1)导师由系(部)主任聘任,每位导师可带1520名学生。

(2)导师每学期由系(部)进行考核,考核不合格者由系(部)解聘。

(3)导师的工作业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,作为晋级和奖励的依据之一。

(4)导师工作经考核合格者,按每生每学期计一定教学工作量。

 


   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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